合同案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7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7月张某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乙公司兼职,并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甲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张某改正,张某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07年9月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关于此案的评析】:
一、关于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而非一个劳动关系,一个劳务关系。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乃至多重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另一个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情况是很少的。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的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先与甲公司建立了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甲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与张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应依法支付张某双倍工资。